欢迎来到中国骨龄与生长发育网!
.
.
关于我国青少年田径运动员的年龄与骨龄的调研报告
来源:原创 | 作者:prod78c67 | 发布时间: 2012-07-27 | 81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提要:本文通过对骨龄资料的分析, 认为青少年运动会参赛者的年龄不真实性严重, 青少年运动员的骨龄大于生活年龄的比例高于一般青少年, 年龄改小的群体骨龄大于年龄的比例较大。本人认为, 用检查骨龄来对付年龄虚假现象, 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想根本解决参赛青少年运动员在年龄上弄虚作假问题, 必须从政策和科学选材上找出路。

在我国青少年体育比赛中, 多年来一直存在着一个顽症——运动员年龄的真实性问题。为了争取奖牌或出个“ 好成绩”,以及其它方面的原因, 运动员更改年龄的作法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有些省市的运动员报名表不可信, 有些运动员连续二年甚至更多年参加同一个年龄组的比赛, 别人将其揭发出来, 但检查公安部门的户口证明, 甚至医院的出生证明都无懈可击(某运动员持有张不同出生时间的本人出生证明)。这种不正之风不仅在青少年运动员的心理上造成不良影响, 而且使举办青少年体育比赛失去了积极作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近年来在田径、游泳、举重、足球等项目的青少年体育比赛中, 进行了用检查运动员的骨龄——即通过骨龄X光片判断其骨胳发育成熟程度——来决定其参赛资格的尝试。应该指出的是, 用骨龄来判断青少年生长发育的情况无疑是一种较科学的方法, 可以较精确地判断某个体的身体成熟程度。但用生长发育存在着明显的个体差异, 同年龄的青少年发育有早有晚, 其骨龄有大有小, 故用骨龄来推断某个体的实际年龄应慎重。总体而言, 骨龄与生活年龄及运动能力密切相关, 根据发育程度将运动员分成不同的骨龄群体进行比赛, 一方面可以对将年龄改小的人有些限制, 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体现体育比赛中“ 公平竞争” 的原则。因同龄人有发育早晚的差异, 这个方法不能排除个别发育较早、骨龄较大的运动员受“处罚”的可能性随着骨龄知识的普及, 也不能排除某些发育较晚、骨龄较小的运动员改小年龄参加比赛的可能性。如果能根据青少年运动员的骨龄分布情况规定大于或小于生活年龄的差值范围, 以上两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调研方法

在近几年担任骨龄检查的工作中, 我们积累了一些青少年运动员的骨龄资料。1988年8月, 在广东省佛山市和北京市通县举行的全国业余体校田径分龄赛中, 我们对报名年龄为1973、74、75年出生的名男运动员和名女运动员的年龄作了间接询问(佛山赛区)和直接询问(通县赛区);拍摄了所有运动员的左手X光片, 采用美国G—P谱骨龄标准进行对照读片。全部骨龄片的读片工作均由一人完成, 以保证读片结果有较好的稳定性。另外还调查了各省市体委的报名表, 以及部分运动员的由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参阅了1987年全国业余体校田径分龄赛北票、广汉、衡阳个赛区的骨龄检查结果报告。

结果分析

1.青少年运动员的年龄弄虚作假严重

每次比赛前, 国家体委有关部门都要制定骨龄检查的具体办法。如1987年规定“凡骨龄超过生活年龄(按出生年月计算)2岁(含2岁者), 取消比赛资格”。1988年规定“凡骨龄超过生活年龄(按出生年月计算)2岁(含2岁)至2岁半者, 在个人总分中扣除20%, 超过2岁半者(不含2岁半)扣除30%, 而后确定比赛名次, 其它情况均不加分、减分” 。因为规定是“ 按出生年月计算” 生活年龄, 那么出生月份大, 年龄就大, 用骨龄减之差值就小。从1988年佛山、通县两个赛区的调查结果看, 运动员的出生月份明显存在间题(见表1、图1A、B)。这是按运动员自报年龄统计的与一般的出生月份分布规律极不相符。

表1  1988年全国业余体校田径分龄赛运动员出生月份统计表

月份

性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62

31

25

12

17

15

11

8

12

7

4

6

%

29.5

14.8

11.9

5.7

8.1

7.1

5.2

3.8

5.7

3.3

1.9

2.9

49

44

25

22

16

14

15

17

20

14

10

13

%

18.9

17.0

9.7

8.5

6.2

5.4

5.8

6.6

7.7

5.4

3.9

5.0

 

运动员更改出生月份问题是普遍性的, 如据1989年第二届全国青少年运动会游泳预赛长沙、沈阳两赛区乙组男女439人的报名表统计, 共有183人的出生月份为1月, 比例为41.7%。

2、青少年运动员骨龄大于生活年龄的比例远远大于一般青少年。

从一般青少年曰骨龄研究结果看, 尽管有些人发育早些或晚些, 但每个年龄组所有个体的骨龄分布是有一定范围的。男女13、14、15岁三个年龄组的标准差基本上都在1岁左右。从统计角度分析, 如果把±2倍标准差作为一个范围, 每100人中有骨龄大于或小于年龄2岁的人数各不足3人。如果把±3倍标谁差作为一个范围, 几乎可包括所有的个体。而青少年运动员骨龄大于年龄2岁及2岁以上的比例远远大于一般青少年。


图1(A)男子出生月份分布示意图


图1(B)女子出生月份分布示意图

1987年全国业余体校田径分龄赛的骨龄检查结果(见表2), 3个赛区共有男运动员236人, 其中119人的骨龄大于生活年龄2岁以上而被取消了比赛资格, 比例为50%以上。其中广汉和衡阳赛区骨龄大于年龄3至4岁的17人,4至5岁的5人。

表2  1987年骨龄检查结果统计表

 

性别

人数

骨龄大于

2岁以上者

%

北票赛区

89

47

52.8

61

4

6.5

广汉赛区

54

26

48.1

56

4

7.1

衡阳赛区

93

46

52.7

73

3

4.1

总计

236

119

50.42

190

11

5.8

 

1988年佛山和通县两个赛区的骨龄检查结果(见表3)。男运动员共有210人,骨龄大于年龄2岁以上者59人, 比例为28.1%, 其中大于年龄3至4岁者有14人,4至5岁者有4人。

男运动员骨龄大于年龄2岁以上的比例88年明显低于87年的原因是一些省市队在报名前已作过骨龄检查, 如通县赛区的北京, 天津、山西等, 其中除北京队赛前更换的名队员骨龄超龄外, 其他三个队均无超龄。

3、年龄改小的群体骨龄大于年龄的比例较大。

在对报名材料较全的通县赛区运动员的询间中, 男子117人中有25人报名年龄,户口证明、自报年龄不符, 年龄均由大改小, 范围在个2月至1年, 其中骨龄大于自报年龄2至2.5岁者3人, 2.5岁(不含2.5岁)至3岁者4人,3岁至3.5岁3人,3.5岁至4岁1人,4岁以上1人, 共计12人,比例为48%(与87年男子骨龄超龄比例相似)。如果不包括通县的25人, 余下的92人中骨龄超龄2岁以上者共有15名、比例为16.3%。隐瞒年龄者超龄的比例远远大于相对“ 真实” 者。

表3  1988年骨龄检查结果统计表

 

性别

人数

骨龄大于2至2.5岁者

%

骨龄大于2.5岁以上者

%

骨龄大于2岁以上者

%

佛山

赛区

93

16

17.2

16

17.2

32

34.4

114

11

9.6

5

4.4

19

14.0

通县

赛区

117

14

11.9

13

11.1

27

23.1

145

2

1.4

2

1.4

4

2.8

总计

210

30

14.3

29

13.8

59

28.1

259

13

5

7

2.7

20

7.7

 

女子在年龄上弄虚作假的现象较少,骨龄超龄的比例也明显小于男子, 87年参赛的女运动员共190人, 骨龄大于年龄2岁以上者11人, 比例为5.8%;88年参赛人数259人, 骨龄大于年龄2岁以上者20人,比例为7.7%。这可能是与女子生长发育的规律有关, 尤其是进入青春发育突增期阶段后, 其运动能力提高速度减缓, 年龄大身体发育成熟度高者, 运动能力不一定强, 所以在年龄上弄虚作假的作用不大。当然个别现象也是存在的。

综上所述, 我国青少年田径〔其他项目虽未作年龄调查, 但骨龄大于2年龄岁以上的情况也是相当可观的, 如1987年全国少年足球赛259名16岁的男运动员中, 骨龄大于年龄2岁以上者135人(其中超过3岁者27人), 比例为52.1%。年全国少年举重比赛276名男运动员中有88人的骨龄大于年龄2岁以上, 比例为31.9%。〕运动员在年龄上弄虚作假的现象是十分严重的, 骨龄超过年龄2岁以上者的比例也是相当大的。究其原因, 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在青少年体育比赛中片面强调名次, 不管哪种项目的比赛均以名次设奖。同时, 各种有关的政策也是“论牌行赏”,比赛成绩和比赛名次与青少年业余体校的运动员的前途、教练员及各级单位的利益关系重大。为了争取出成绩, 得名次想方设法, 如在年龄上弄虚作假;训练专项化以及借人风盛行(在我们检查中就有运动员讲曾被外省借去参加该省青运会比赛)。这种借人(实际上是重金租凭)参赛的现象在各类成人比赛中也是屡见不鲜的;甚至有些青少年运动员也在用药(这种作法在目前较缺乏科学依据的前提下, 是对运动员身心健康极不负责任的作法)。如果不采取根本措施, 在目前我国物力、财力较紧张的情况下, 继续举办这类青少年体育比赛的意义值得深思。②造成青少年运动员骨龄大于年龄比例较大的另一个原因是骨龄标准。根据国外长期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 青少年儿童的生长发育规律有明显的种族遗传特点(也应考虑营养及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美国青少年儿童的发育水平优于英国, 英国优于日本, 日本优于中国。所以, 根据不同国家不同种族的研究对象制定的骨龄标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目前我国使用较广泛的美国G—P骨龄图谱标准, 是根据30年代美国中产阶级白人儿童为样本建立的, 其总体发育水平高于60年代的英国孩子0.5岁左右。我国科研人员在实际使用G—P标准时也发现, 中国青少年儿童骨发育的速度与G—P标准存现着一定的差异, 在青春发育突增期前, 我国少年儿童的骨发育落后于G—P标准, 在青春发育突增期二者较接近, 而后, 我国青少年骨发育速度明显加快, 超过美国, 即美国青少年骨发育结束的时间比中国晚一年左右。所以在使用G—P标谁评定正好处于这个骨发育加速阶段的我国青少年时, 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因我国青少年骨发育快,要对应的必然是生活年龄较大的骨龄标准片。为了说明这一问题, 将1988年全国业余体校田径分龄赛佛山、通县两赛区的所有骨龄X光片, 使用经过专家审议并同意试行的《中国人手碗骨骨龄标准》, 进行了再次评定。评定结果与G—P标准评定结果相比, 男女各年龄组的骨龄平均值中国骨龄标准均低于G—P标准。除女15岁组1组两种标准平均值差异不显著外, 其余5组两者差异均非常显著或差异显著。按田径分龄赛规定的方法计算骨龄与年龄之差, 结果骨龄超过年龄2岁以上者男39人,女13人, 均少于使用GP标准评定结果30%以上。我们认为《中国人手腕骨骨龄标准》评定出酚中国青少年运动员的骨龄更接近其骨发育的实际情况。③选材方面的原因也是造成青少年运动员骨龄大于年龄比例大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力量性较强配项目, 如短跑、投掷、跳远、跳高等。研究证明, 同龄组中骨龄大者, 其形态发育、运动能力均优于骨龄小者。在选材时, 教练员一般都要根据项目要求选那些形态、机能、素质较好者, 其总体发育水平也要优于一般青少年。这个问题与青少年运动员的骨龄分布情况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探讨。另外, 从营养和体育锻炼角度看, 青少年运动员与一般青少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但目前尚无材料能够证明这两个因素对人体生长发育影响有多大。

我们认为,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运动员在年龄上弄虚作假问题, 必须从政策和科学选材二方面找出路。如目前上海市在田径项目中试行的《青少年田径运动员综合评价标准》很有借鉴意义。综合评价的内容包括身体发育、身体素质、运动技术、运动成绩等几个方面在不同的年龄段侧重面不同。在年龄较低阶段, 主要侧重于身体发育, 运动技术, 全面身体素质, 而后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提高运动成绩在综合评价中的作用。只要能达到一定标准, 业余体校的青少年运动员和一般学生均可以获奖, 业余体校的教练员和体育教师也均可相应获奖。而各类比赛中金牌和名次不设奖。这种作法较好尔调动了教练员与体育教师的积极性, 使大家的眼睛不再盯金牌, 而是盯人材。把工作重点和精力放在对人材的全面培养上。

无庸讳言, 在青少年体育比赛中用骨龄检查来对付在年龄上弄虚作假现象, 只能治标, 不能治本。况且随着骨龄知识的普及, 还会出现用骨龄组队参加比赛的现象。这种作法同样不利于人材培养。应该看到, 青少年运动员中存在的种种不正之风已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继续放任下去, 在2000年实现中国体育腾飞尔战略目标则更加困难。

鸣谢:对在我们工作中给予支持与合作的国家体委群体司业余训练处、佛山市城区体委、北京市通县体委各有关省市队的领队、教练员、运动员, 在此表示真诚的谢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