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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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5
201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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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2
内容摘要:为证明涉案人的年龄,时常需要给涉案人做骨龄鉴定。骨龄就是骨骼的年龄,系指骨骺或小骨的化骨核出现和骨骺与骨干愈合的年龄。骨骼的年龄变化受性别、种族、营养、健康状况、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骨龄测定虽有一定规律,但其范围及变异较大。由于骨龄鉴定的专业性、骨龄鉴定结论主客观相结合的特点及结论的非准确性、非确定性,使用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证明年龄应当慎重。
关键词:骨龄鉴定 刑事责任 运用规则
一、年龄的刑事法律意义
1、关于年龄的法律规定及其意义。
刑事法律中有一些关于年龄的规定。行为人明显成年的案件,年龄自然不是应当特别关注的对象。但是,当行为人的年龄在是否成年等几个“临界点”时,年龄问题就是重要的证明对象。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年龄就是“性命悠关”的大事。
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为人的年龄关乎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否构成犯罪;二、构成何种犯罪;三、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是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因此,弄清嫌疑人或行为人的年龄问题有时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司法实践中罪常见的年龄问题是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的问题。亦即对构成犯罪者是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否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2、年龄不明的原因及认定年龄的依据。
年龄不明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外出打工人员虚报年龄,在当地派出所办理虚报年龄的身份证。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又试图恢复真实年龄;(2)当事人为聋哑人或身体残疾遭家庭遗弃或离家出走时间较久,没有身份证明,本人确实不清楚自己的年龄;(3)当事人供述的住址无误但当地受查询机关不及时配合而无法查证;(4)所谓虚岁和实岁混乱不清,没有证据证明;(5)为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虚报年龄,比如将弟兄虚报成双胞胎;(6)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或减轻法律责任而虚报年龄、住址、姓名,司法机关无法或难以查证;(7)公历、农历混淆不清,司法机关无法或难以查证。
认定嫌疑人或行为人的年龄,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看行为人的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侦查机关一般会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地址发出调查函,查询犯罪嫌疑人的户口簿、医院出生证明、学籍登记、亲属或接生人的记忆等???。
近年来,骨龄鉴定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成为一种新的证明方式。较多情况下是在没有上述证据材料时使用的,但许多人对骨龄鉴定的特点及其局限没有足够的了解,因而不能保证它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二、骨龄鉴定的原理及其局限
1、骨龄的含义及鉴定原理
衡量人体的生长发育最基本的标准是人的年龄,这是指生理年龄。此外还有其他的年龄标准,比如人的心理年龄、智力年龄、骨龄等。其中骨龄与人的生理年龄最为接近,最能准确地反映人的真实年龄。骨龄就是骨骼的年龄,系指骨骺或小骨的化骨核出现和骨骺与骨干愈合的年龄。它是判定骨发育正常与否及骨成熟的重要标准。
人体在不同的发育期,骨骼的发育速度也是不同的。第一个骨骼发育期在4-6岁,第二个加速期于女性为11-12岁,男性为13-14岁,然后生长速度下降,并在3-4年内停止生长。一般出生后到14岁的儿童或少年,可根据骨骺的时间测定骨龄,对7岁以下儿童尤适宜,14-25岁者,可按骨骺愈合的时间测定。
骨龄是测量儿童、少年体格发育的最佳指标,可用于内分泌疾病及身材异常的诊断、矫形,是评价儿童、少年个体和集体发育的标志???。
研究骨龄与实际年龄之间的关系称为骨龄测定,未成年骨骼的年龄鉴定主要根据四肢骨骨化中心的出现时间及骨骺的愈合程度???。二十岁以后以耻骨联合的年龄变化最有鉴定价值。其他骨骼年龄鉴定有较大误差。骨骼的年龄变化受性别、种族、营养、健康状况、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骨龄测定虽有一定规律,但其范围及变异较大,加之人体骨骼数目又多,故目前仍无满意的测定方法。为提高准确度,应尽可能用多种鉴定方法,综合判断。
2、骨龄鉴定的方法
根据网络论坛的相关介绍,骨龄鉴定要先取得受观测部位的X光片,再经过以下四个步骤的处理:一、图像的预处理:过滤图像,以便于提高图像识别的速度和识别的准确率;判断图像的质量等。二、图像的定位:确定判断骨龄的重要的骨骼的大致位置或范围。三、图像的特征分析:对已经定位的骨骼提取其各种形状特征。主要方面是这些骨骼的出现与否、相对大小和比率、形状、面积比较、愈合的程度等等。四、综合判断:根据各个骨骼的形状特征,综合判断出被测人的骨龄。对活体年龄推断多用统计学原理,一般综合各种方法,求得均值。
另据网络论坛“关于骨龄鉴定”主题发表的意见,现在活体骨龄鉴定常用方法有:1、公安部物证中心研究运用的六大关节推断骨龄,年龄适用于12~20岁,主要断定14、16、18三个年龄点;2、中国人掌骨推断年龄法即CHN,主要由国家体委研制开发,用于运动员年龄推断;3、坐骨结节、髂脊推断年龄16~23岁;4、牙齿推断年龄6月~12岁。
法院一般就是将骨龄作为行为人的年龄使用。
3、骨龄鉴定结论的特点与局限
(1)骨龄鉴定结论的特点。骨骼发育的状况是客观的,而依据骨骼发育状况、运用医学和生理发育的知识、结合鉴定者的经验进行观测判断则是主观的,因此骨龄鉴定结论是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产物。
无论是珠海市体育科学研究所还是广州市体育科学研究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骨龄鉴定使用的方法几乎相同。“利用骨化中心出现及愈合的时间顺序推断被鉴定人年龄时,一般只能给出其年龄的可能范围,而不能确认其真实年龄。”就是说,骨龄鉴定推出的结论大多不是一个固定的“点”,而更可能是一个时间段。比如:“骨龄为十八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等。
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负责人介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损伤室现可通过活体的肩、肘、腕、髋、膝、踝六大关节X光片上所示的骨骼发育情况,准确地推断个体年龄,将骨龄与实际年龄的误差控制在±1岁范围。由以上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的经验看,对骨龄鉴定准确度的认识差异较大。这是因为,骨龄鉴定的结果不仅取决于被鉴定人个体发育程度,还受到鉴定人和鉴定标准的影响。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应当是我国进行骨龄鉴定权威性的机构,就算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骨龄鉴定都可由该机构进行,而且结果也象该机构宣称的那样可以“将骨龄与实际年龄的误差控制在±1岁范围”,也是远远不能满足刑事审判的需要的。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对年龄证明的要求很高,必须是相当精确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的年龄证明,许多情况下是要精确到“日”,在极端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时、分。而由骨龄测出的生理年龄,大多是以“年”来计算的,无法精确到具体日期,充其量只能准确到“月”。此外,骨龄鉴定具有滞后性,通常在案发后一端时间进行,鉴定出的结果只能是鉴定时的骨龄,而不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骨龄,更不是行为时的年龄。
由此可见,骨龄鉴定的结论只能作为一项参考指标,而不能作为铁板钉钉的证据来认定生理年龄,更不能直接将骨龄当作年龄本身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骨龄鉴定结论的运用规则
1、应当接受质证
有些司法人员对骨龄鉴定的原理及特点或者说缺陷没有清晰的认识,在办案时盲目采信骨龄鉴定的结论。比如 “年龄以骨龄为准,比户口簿可靠”、 “谎称未成年 骨龄检测断真伪”之类的报道见诸报端、充斥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对部分司法人员产生了误导。
为保证骨龄鉴定结论的正确运用,作为一种证据材料,提供方应当允许对方或其他当事人质询、查证。法庭指定或聘请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接受控辩双方、证人等的质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新《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使司法鉴定工作进一步走上正轨。虽说并非仅有依法指定的机构和符合相关条件、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才有能力进行骨龄鉴定,但毕竟依法指定的机构和人员的鉴定结果较有保障。既然明确指定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那么,非依法指定的机构和个人所做的骨龄鉴定即可视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即没有资质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予排除,没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鉴定结论应予排除。
此外,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鉴定,其结论也应排除。
3、孤证应予补强
即骨龄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应当遵守补强证据规则。为防止错误认定事实,某些自身证明力较弱的证据,要求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加以补充证明,强化证明力后,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刑事诉讼法中,现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这种应当遵守补强规则的证据是行为人的供述。由于骨龄鉴定结论的特殊性、局限性或非准确性,这一证据应当遵守补强规则。即认定年龄,不能仅凭骨龄鉴定结论,而要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以强化骨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就持这种观点:“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所谓“经审查,能够准确确定年龄”,不外乎是依赖其他证据佐证,使认定年龄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4、区别采信、综合认定
刑事诉讼中的骨龄鉴定,可能由控辩双方提出,也可能由法庭委托或聘请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法庭应当根据提出鉴定的主体而采取不同的采信、认定标准。这一点也是由于骨龄鉴定结论的特点和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因为鉴定结论是控诉证据还是辩护证据的意义是有区别的,采信与否也要体现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例如,事实不清,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1)控方提供的骨龄鉴定结论:如果对行为人有利,即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或不构成犯罪的,尽量采纳;对行为人不利的,即不能从轻、减轻处罚或不能免予处罚,或认定该证据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则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必须坚持孤证不可采信的原则。
(2)辩方提供的骨龄鉴定结论:辩方提供的合法的鉴定结论或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一般都是对行为人有利的证据。此时,虽是孤证亦足以采信,也应当采信。
(3)法院委托或聘请鉴定时的鉴定结论:应当坚持对行为人有利的原则。即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或不构成犯罪的,尽量采信;对行为人不利的,必须坚持孤证不可采信的原则。
(4)作为孤证时的处置原则:鉴定结论在没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不能确定实际年龄时,不能作为证明行为人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从重处罚的充分证据。在无法查实、不能排除行为人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决。
最高检的相关意见是:“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这是关于骨龄鉴定的第一个司法解释性质的批复。其中蕴涵了一定的证据规则和刑事基本原则和政策,对法庭是否采信骨龄鉴定结论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即根据疑罪从无和疑罪从轻的原则和证据规则处理:对行为人有利的骨龄鉴定结论,虽为孤证,亦足以采纳;对行为人不利的,不可采纳。
(5)“慎重处理”的具体操作
如何“慎重处理”?可以参考公安部法制司的意见:“从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出发,在实际认定时,应将鉴定反映的该犯罪嫌疑人年龄段的下限即可能的最低年龄视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然而,由于骨龄鉴定结果的非精确性,“下限即可能的最低年龄”实际上是不容易确定的,而且,不同的案情对“下限”的要求也应当有所差别。所以,确定误差范围的大小也是应当解决的问题。
这一范围应当相对统一,同时与案件的性质及处罚方式对被告人的影响大小相联系,并始终兼顾以下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有利于被告人、个案处理适当均衡、处罚轻重与允许的误差范围窄宽相适应。对仅有骨龄鉴定结论,没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年龄的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考虑:
第一、一年的误差范围。由于现有的技术条件使骨龄鉴定的误差大致控制在一年以内,对于一般的案件中应否从轻、减轻处罚的,这一范围应当确定为上下一年较为合适。如骨龄为“19岁以下”,可以认为生理年龄为未满十八周岁,可从轻、减轻处罚。“19岁以上”,则认为生理年龄超过了十八周岁,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二年的误差范围。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二年为允许的误差值。比如:年龄为十四岁以上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对“骨龄为十六岁以下”(生理年龄可能不到十四周岁)的有抢劫行为的行为人,可以认为生理年龄不满十四周岁,不构成抢劫罪;
第三、三至五年或予以排除。决定是否可以判处死刑时则需慎重,应当将误差值再行放大,比如三至五年。“骨龄鉴定为二十三岁以上”才可认定被告人年满十八周岁,可以适用死刑。或者掌握的更严格:年龄不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不能以骨龄为依据判处死刑。“对于毒品犯罪的数量刚刚达到死刑的量刑标准、既没有法定从重情节又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行为人,行为人年满18岁的基本证据确实,但存在疑问无法排除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考虑留有余地。”?这一指导意见也应当成为骨龄鉴定“年满十八周岁”的结论作为孤证运用的指针。
总之,为保证绝大多数需要做骨龄鉴定的案件得到既符合法律、法理,又符合刑事政策的相对正确的处理,司法人员应当以上述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审慎判断。
原文链接:
http://www.zhuhaixz.jcy.gov.cn/llyj/201001/t20100111_3005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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