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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运用骨龄鉴定若干问题的思考
来源:原创 | 作者:prod78c67 | 发布时间: 2012-07-27 | 46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主体的年龄问题至关重要,它往往决定着行为人是否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到什么程度。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犯罪主体的年龄的确定一般依据户籍登记,以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计算年龄。但由于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不严等诸多问题,使认定行为人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遇到困难。近十年来,随着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日益健全和证据学的发展,能够快捷并较准确测算人体年龄的骨龄鉴定走进刑事司法人员的视野,成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重要方法。但在刑事诉讼实践中,骨龄鉴定的运用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本文立足办案实践,分析目前骨龄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从证据运用的角度提出一管之见,以抛砖引玉。

一、骨龄鉴定运用于刑事诉讼的必要性

“年龄”是个相对复杂的概念,人有很多“年龄”,如时间年龄、生物学年龄、心理学年龄等。骨龄则是骨骼年龄的简称,是人体生物学年龄的重要内容,是用骨骼的生长发育成熟和衰老的规律来推断年龄的。在人的生长发育过程中,最容易真实地反映生长时间的是骨骼系统。实际上,在出生年月无法查证,心理年龄无法形成标准的情况下,测算骨龄是比较可行的确定年龄方法。

在办案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关注的是骨龄鉴定结论对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功能,对于骨龄鉴定的科学性和运用于刑事案件审理的重要性却缺乏必要的认识,这实际上会影响我们对骨龄鉴定证据地位的确认。

骨龄鉴定是指应用医学和生物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对个体骨骼生长发育程度的检验来判断其目前的生物学年龄,从而确定该个体时间年龄的鉴定,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一种。骨龄鉴定的原理是,在人体的生长发育过程中,正常的骨骼是随年龄的增长逐渐骨化、骨骺线逐渐闭合,最终发育成熟的。因此骨骼的生长发育成熟和衰老,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人的生物学年龄,从而推断出人体的生命存在时间即我们通常概念中的年龄。因此,骨龄鉴定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的。

刑事诉讼活动对骨龄鉴定的需求,源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无法查清,无法准确判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犯罪嫌疑人不报或假报身份,多种身份材料显示不同出生年月,户口登记及管理混乱、违法改动以至于产生多个户籍年龄等等情况,造成无法或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从而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已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定。而骨龄鉴定是目前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较准确判断人体年龄的方法。它直接检测犯罪嫌疑人身体,确定其生理年龄,相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文书证据具有稳定性、不可伪造性、科学性和迅速便易性等等优势。因此,骨龄鉴定越来越多地被研究和运用到刑事诉讼中来。

骨龄鉴定最早应用于医学研究和衡量儿童生长发育情况,七十年代后期开始应用于确定运动员的实际年龄以决定参赛资格。应用于刑事诉讼当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在我国则最多不过十年的时间。虽然应用时间不长,但由于骨龄鉴定的多种优势,对时间紧、任务重的公安侦查来说,采取这种方法,能够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尤其是打击跨省、地区性的流窜犯罪,因此受到了执法人员的欢迎,普遍应用于我国刑事案件侦查当中,骨龄鉴定实际上也成为推动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因素。

二、骨龄鉴定运用于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

骨龄鉴定的过程是一种科学鉴定的过程,其结论的科学证据属性及准确程度取决于被鉴定人骨龄的摄片是否真实合法;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和能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标准是否正确等。这里主要涉及到几方面问题: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问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取得鉴定权,才能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经过授权的正式的鉴定机构和具有合格资质的鉴定人是骨龄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保障。但目前进行骨龄鉴定的机构五花八门,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不详。而作为七种证据形式之一的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必备的要素之一就是鉴定主体的资格问题,鉴定主体的混乱和失范必然带来鉴定结论的混乱、失真和非法。

2、鉴定结论的精准性问题。目前,骨龄鉴定标准和方法多是中国人手腕发育标准CHN 计分法。这种骨龄鉴定的标准、方法在目前来说都是科学的,鉴定结论也有相当的准确度。问题在于骨龄鉴定作为一种科学鉴定方法,有着自身无法逾越的局限,那就是目前的技术水平只能达到判断被测人属于某一个年龄段范围而无法提供精准的时间年龄。这对认定刑事责任年龄有时要精确到天甚至到小时的程度,是存在不小差距的。可以讲,精准度差是影响骨龄鉴定确立作为科学鉴定证据应有优势地位的主要原因。

3、鉴定人的鉴定经验、能力问题。司法鉴定无法避免鉴定人的主观经验、个人判断影响结论,骨龄鉴定也不例外。据专家介绍,骨龄鉴定一个重要的过程是将被鉴定人的X 光片与《中国人骨成熟度评价标准及应用》中参照的骨龄标准图谱进行比对,从而判断出被鉴定人的年龄归属。即使鉴定依据的标准、鉴定的方法、被鉴定人都是同一的,不同的鉴定人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不同的。所以说鉴定人的鉴定经验、能力对骨龄鉴定的准确性有很大影响。

4、骨龄鉴定的证据地位问题。2000 年2 月2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目前骨龄鉴定作为一种科学鉴定,测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作用已逐渐被刑事司法所认识并接受,但是其证据地位明显低于其他的鉴定结论。它目前扮演的角色仅仅是印证、完善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支撑,因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要求的精准性而影响到了人们对其测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准确性的肯定。

三、骨龄鉴定运用于刑事诉讼的若干建议

刑事诉讼中的骨龄鉴定意义不同于医学、体育等其他学科行业性测试,它关乎个人的刑罚命运。目前的骨龄鉴定技术虽然无法达到精确到出生日的程度,但确定一定年龄范围还是具有相当准确度的。因此,骨龄鉴定用于刑事诉讼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范围是有其科学鉴定的证据意义的。关键是如何建立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要求的相关鉴定制度,以保证骨龄鉴定结论依法律程序产生,且符合刑事法律证据属性,从而确立起骨龄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

1、骨龄鉴定证据资格的确立。在司法实践中,困扰骨龄鉴定最大的问题就是骨龄鉴定结论的证据资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骨龄鉴定可以作为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但在立法层面而言还缺少权威性和确定性。笔者认为,骨龄鉴定是有科学依据的,并且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应该尽早将之明确纳入证据形式之中。虽然骨龄鉴定存在某些误差(实际上任何鉴定都存在一定的误差),但我们基本的态度应该是首先确定骨龄鉴定的证据地位,至少我们在确定犯罪主体年龄时应该以骨龄为基准,而不是简单地按照刑法的谦抑原则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决定。

2、鉴定资格的规范。司法鉴定资格是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前提条件,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的程序要求,是鉴定结论合法化的必备要件。目前不少地区的骨龄鉴定部门都没有鉴定资格,作出的鉴定结论实际只是测试类报告书,没有法律效力。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现实出发,由有关鉴定管理部门对骨龄司法鉴定工作设定行业准入标准,区分良莠,既筛选排除和防止没有鉴定能力的人员从事骨龄鉴定工作,又确立有能力、有经验的多年从事骨龄测试工作单位的司法鉴定资格。实际上,确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制度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有着基础性的作用,骨龄鉴定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的鉴定形式,应该保证其鉴定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消除犯罪嫌疑人等有关当事人的疑虑。

3、科学鉴定程序的确定。骨龄鉴定作为一种科学鉴定,必然存在着相对准确的问题。要提高鉴定的精确性,使其结果最大化接近真实,笔者认为应当从鉴定标准、鉴定方法、审查程序等方面着手予以规范。一是使用最新、最全面的骨骼信息数据,以提高鉴定标准的可靠性;二是使用科学、严谨的鉴定方法。虽然根据有关研究表明,手部骨龄评测结果标准差最小,其次是足、膝、肘、肩、髋部。同时,手腕部包含生长发育信息较多,在很宽的年龄跨度内骨化次序都较规律,拍照方便,又因左手较少受伤致残,因此较多采用左手腕部。①但本着科学谨慎的态度,骨龄鉴定还是以综合鉴定为好。如观察被鉴定人全身肩、肘、腕、髋、膝、踝六大关节骨龄发育情况综合分析判断,以提高鉴定结论的精准性;三是严格规范接受委托、实施鉴定、结论审查等各个程序环节,以确保鉴定流程客观公正合法。如规定办案部门须通过本单位技术部门统一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过程可有合适成年人如犯罪嫌疑人律师参与,鉴定结论应与其他证据材料一样经过审查监督。

4、鉴定结论进入证据锁链的补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涉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在侦查最初就必须查明。因而骨龄鉴定的证据作用往往在刑事诉讼之初的侦查环节就必须予以确定,这比一般证据需求更高。针对与需求相反,骨龄鉴定的证据效力目前并未得到充分认可的现实,笔者认为骨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与其他相关年龄证据互相印证、补充,形成年龄方面的证据锁链,从而确立其刑事证据的地位,做到采纳或否定都必须建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在骨龄鉴定与犯罪嫌疑人自报年龄作为一对一证据发生矛盾时,应当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态度、口供情况、自报身份查证情况等方面全面分析判断其自报年龄的可信程度,而不能回避矛盾,简单地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轻易否定骨龄鉴定了事。

5、鉴定结论庭审的固证。任何证据都必须要经过法庭的审查之后,才可成为定罪量刑的最终依据。一般的鉴定结论往往作为公认事物,其举证质证只是按程序规定进行形式化的审查,没有太多的询问和质疑。但骨龄鉴定结论不同,由于它目前还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要求的精准程度,影响到人们对它测定犯罪嫌疑人年龄范围的信任。笔者认为,基于目前骨龄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明显低于其他鉴定的现实,对它的采信需要设定严格的庭审审查和认可形式。建议对骨龄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出庭举证,并当场接受控辩双方对相关知识的询问和质证,以使法官全面、正确地掌握骨龄鉴定结论情况,提高对骨龄鉴定结论准确度的认识,增强其证据的证明力,为骨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采信铺平道路。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杨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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