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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2
钱立1, 王国红1, 李富兴1, 钟合雄2, 夏占统1, 朱一明3, 徐坚民1, 臧达1
( 1. 暨南大学第二临床学院放射科, 广东深圳518020; 2.深圳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广东深圳518034; 3.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广东深圳518020)
摘要: 目的探讨司法鉴定中骨龄小于“年龄”的现象和可能原因。方法参考中国人手腕骨发育标准CHN法附带的检验样本所提供的骨龄验证值, 结合鉴定时公安机关提供的“年龄”、“户籍”等相关资料, 并追踪回访部分案例, 对829 例使用CHN 法行骨龄司法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骨龄小于“年龄”共303例, 占( 303/829) 36.6%, 在742 例有“年龄”案例组中占( 303/742) 40.8%。如以两者差值小于0.5 岁( 含0.5岁) 为正常范围内计则降至190 例, 所占比例为( 190/829) 22.9%和( 190/742) 25.6%。差值在0.5 岁以内时与骨龄值相近的“年龄”可信度最高, 在0.6~2.0 岁时难以确定何者有误, 但随差值增大“年龄”有误可能性上升。“年龄”和骨龄本身诸多不确定因素均可导致骨龄小于“年龄”, 并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结论在鉴定实践中骨龄小于“年龄”发生率不低; 鉴定结论以综合评估后谨慎使用为宜。
关键词: 骨龄; 年龄; 骨龄推断; 刑事责任年龄; X 线影像
Analysis for Skeletal Age less than “Age”in Judicial Exper tise in 303 Cases
QIAN Li1, WANG Guo- hong1, LI Fu- xing1, ZHONG He- xiong2, XIA Zhan- tong1, ZHU Yi- ming3, XU Jian- min1, ZANG Da1
(1.Department of Radiology, the Second Clinical College, Jinan University, Shenzhen 518020,China; 2.Expert Committee on Forensic Science, Shenzhen Municipal Justice Bureau, Shenzhen 518034,China; 3.Clinic Forensic Medicine Judical Appraisal Firm, Shenzhen People's Hospital, Shenzhen 51802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discuss the phenomenon and the possible causes for the skeletal age less than the “real age”in the judicial expertise. Methods With referring to the skeletal age verification value provided by the inspection sample pertaining to CHN scoring method, combining with the relevant materials such as “age” and “residenc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police authority while performing expertise, as well as tracking down and re- visiting some cases, we retrospectively analyzed 829 cases. Results There were 303 cases for the skeletal age less than “real age”in total, which accounted for 36.6% (303/829), and accounted for 40.8% (303/742) in 742 cases with “age”cases. If the normal age range between both was less than 0.5 year (including 0.5), the numbers of such cases decreased to 190 cases, which accounted for 22.9% (190/829) and 25.6% (190/742), respectively. When the difference was within 0.5, the “age”close to the skeletal age would be more reliable. It was difficult to confirm which one was wrong if the difference was 0.6- 2.0 years. However, the error possibility in “age”would increase with increasing the difference value. Conclusion Many uncertain factors may lead to that the skeletal age was less than the “age”. The occurring rate for the skeletal age less than “age”is not low. The identification conclusion shall be made with caution after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Key words: skeletal age; chronological age; skeletal age estimation; criminal responsible age; X- ray
近年来要求进行骨龄鉴定的案例日渐增多。当骨龄鉴定结论在有关“年龄”的法律证据中为优势证据抑或一般证据尚存争议时,如骨龄小于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年龄, 常因其有悖于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态度, 以致对骨龄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骨龄小于自报或其他材料证明的年龄的现象在鉴定案例中所占的比例和可能的成因尚未见专文探讨, 对此进行分析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对骨龄司法鉴定的认识, 并为在司法实践中更恰当、更好地使用骨龄鉴定结论提供参考。
1.1 基本资料
收集自2004 年7 月—2007 年7 月在我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的829 例骨龄司法鉴定案例, 其中男性778 例, 女性51例。统计时剔除鉴定时未报“年龄”、骨龄与“年龄”相等、骨龄已达男18.4 岁( 女17.3 岁) 最高值者等骨龄与“年龄”无法比较或难以确认两者间差值者后, 可用于分析的资料共742 例( 简称年龄组) 。其中男性707 例, 女性35 例。“年龄”范围在11.8~39 岁, 女性为13.3~26 岁。
1.2 “年龄”值来源
为骨龄司法鉴定前被鉴定人一次或多次自报的不同“年龄”; 相关“户籍年龄”资料; 其家人或居( 村)委会旁证“年龄”; 当地公安机关回函所提供的新的“年龄”等。故本组资料中同一犯罪嫌疑人可能具有多个“年龄”, 只要骨龄小于其中一个“年龄”即归入本研究样本组。如“年龄”为多个, 骨龄小于其中两个或以上“年龄”时, 则取与骨龄值最接近的“年龄”统计两者间的差值。为便于和测评所得骨龄值比较, 将“年龄”换算成十进位制年龄, 以0.1 岁为单位递增。
1.3 骨龄值来源及鉴定质量控制
按中国人手腕骨发育标准CHN 法(CHN 法、CHN 骨龄)[1- 2]要求拍摄左手腕部骨龄X 线片。为获得高质量影像及多位置、多角度更好地观察骨骺及干骺端情况, 对每一鉴定案例均拍摄2 张不同曝光组合正位片及2 张手掌分别倾斜30°和45°斜位[3]X 线片。对所得影像综合使用CHN 法及配套骨龄标准片测评,得出CHN 骨龄值。骨龄测评人员均通过“中国人骨发育标准CHN 法研习班”学习和测试, 并按中国人手腕骨发育标准CHN 法附录D 读片重复性检验方法( 补充件)[1]的要求定期检验, 使读片重复性和骨发育等级评定一致性均达到90%以上。对骨龄小于“年龄”案例, 均再次复核以降低测评技术因素的影响。
1.4 骨龄小于“年龄”发生率
骨龄小于“年龄”共303 例。男性平均骨龄为16.3岁, 女性平均骨龄为15.1 岁。在全部829 例鉴定案例中所占比例约为( 303/829) 36.6%, 男性发生率为( 290/778) 37.3%, 女性为( 13/51) 25.5%。在可分析组中骨龄小于“年龄” 案例所占比例约为( 303/742)40.8%, 其中男性发生率为( 290/707) 41.0%, 女性为( 13/35) 37.1%。如以骨龄小于“年龄”值0.5 岁( 含0.5岁) 为骨龄正常范围内计,则骨龄小于“年龄”案例数下降至190 例, 占全部案例和年龄组比例分别大幅降为( 190/829) 22.9%和( 190/742) 25.6%。
1.5 骨龄小于“年龄”差值及骨龄段分布
表1~3 为本组骨龄小于年龄差值及其分布情况。
表1 303 例骨龄小于“年龄”案例中差值分布
差值/岁 |
例数 |
百分比% |
≤0.5 |
113 |
37.4 |
0.6~1.0 |
77 |
25.4 |
1.1~1.5 |
39 |
12.9 |
1.6~2.0 |
28 |
9.1 |
≥2.1 |
46 |
15.2 |
表2 290 例男性骨龄小于“年龄”之骨龄段分布
骨龄/岁 |
例数 |
百分比% |
≤14.5 |
21 |
7.2 |
14.6~15.6 |
60 |
20.7 |
15.7~16.6 |
83 |
28.6 |
16.7~17.6 |
120 |
41.4 |
18.0 |
6 |
2.1 |
表3 13 例女性骨龄小于“年龄”之骨龄段分布
骨龄/岁 |
例数 |
百分比% |
≤14.5 |
6 |
46.1 |
14.6~15.5 |
1 |
7.7 |
15.7~16.3 |
2 |
15.4 |
17.0 |
4 |
30.8 |
2.1 骨龄小于“年龄”的发生率
对于司法鉴定中骨龄小于“年龄”的现象和成因,既往鲜有探讨。本组资料的比例明显高于陆惠玲等[4]233 例中191 例自报年龄组里仅有11 例( 5.75%) 及王翠花等[5]53 例中仅有3 例骨龄小于自报及户籍年龄( 5.66%) 的资料统计。究其原因应与入选样本组的标准及统计方法不同有关。陆惠玲等案例资料仅限于自报年龄, 未含其他“年龄”资料, 亦未提及是否有多个自报年龄。王翠花等文中资料以±0.5 岁为骨龄与“年龄”相符为标准, 故其中3 例骨龄小于“年龄”者骨龄应为小于“年龄”0.5 岁以上。本组资料年龄来源多, 除统计时仅有一个“年龄”的案例为当然入选外, 对具有多个“年龄”的案例, 因难以确定哪一个为“真实年龄”, 故只要其中一个“年龄”小于骨龄即归入年龄组,因此可能出现在骨龄鉴定结论小于某一“年龄”的同时又大于另一“年龄”的情况。我们认为本组资料所使用的统计方法和所得出的骨龄小于“年龄”发生率更能反映当前骨龄司法鉴定的现状。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 号) 的发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相关各方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更加慎重。除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委托骨龄鉴定外, 检察院和法院面对多个“年龄”要求办案单位补充骨龄鉴定的亦日益增多。我们的资料中, 已有“户籍年龄”和鉴定前已有多个“年龄”资料者在骨龄鉴定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对骨龄司法鉴定的使用已超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6 号) 中有关“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年龄不明的, 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的范围。骨龄鉴定结论也从既往有关“年龄”证据的孤证( 或优势证据) 逐渐演变成与其他“年龄”证据地位平等的一般证据, 鉴定结论面临多个“年龄”, 尤其是“户籍年龄”的挑战, 需相互印证对比。本组资料中骨龄小于“年龄”的高发生率可能与上述因素相关。
2.2 “年龄”
自报年龄的数目和真伪直接影响骨龄小于“年龄”的发生率。我们曾多次遇到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在多个时间和地点自报不同姓名、不同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的案例。骨龄鉴定案例中, 既有犯罪嫌疑人, 亦有受害者, 有些受害者如自小被人抱养、被人从外地拐卖的未成年人确实不知自己真实年龄和身份, 其“年龄”来源于为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 此时受害者所知的“年龄”可能偏大。相对常见的是, 犯罪嫌疑人虽知自己的真实年龄, 但因为计划生育、就学和工作等原因故意报大年龄, 至案发时仍在使用之前虚报的年龄。上述各种情况均可能出现“年龄”大于真实年龄的情况。在实际工作和使用中还需注意虚岁和周岁、农历和公历的区别。
依实际经验和对部分案例追踪反馈的结果看, 在骨龄小于自报年龄犯罪嫌疑人中, 初犯可能性大于惯犯, 为偏远农村地区者可能性大于城市人口, 是进城打工者可能性大于流窜作案。如自报出生日期为农历的可信度相对较高。
在有关年龄的司法证据中, 户籍登记资料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本应不容置疑。但从本组资料中已有“户籍年龄”仍行骨龄鉴定的案例可以发现, 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 户籍登记资料有时并非完全可靠( 尤其是当犯罪嫌疑人来自偏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者) 。若“户籍年龄”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使用骨龄鉴定便成为一种中立和客观的选择。
2.3 骨龄
2.3.1 骨龄测评方法的选择
在骨龄的司法鉴定中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方法。目前各地区、各部门使用的骨龄资料和测评方法来源多样[6-9]。众所周知, 骨龄测评标准制定时其样本量的大小和取样人群如何对其应用范围、价值及其准确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CHN 法验收合格样本共22 160 例, 为目前国际上已知同类骨龄研究样本量最大者。在本组资料中, 当事人为犯罪嫌疑人占95%以上, 以来自我国南方地区及西南、西北部边远省份和欠发达地区者为多, 涉及的民族除汉族外,还有苗族、壮族、彝族、布依族、水族、回族、满族、维吾尔族、藏族、撒拉族等少数民族。而CHN 法取样点涵盖了我国南北方、东西部共11 个省市, 与国内现有一省、一地的骨龄样本资料相比其覆盖面更广, 故该法通用性和适用性更强。在综合考虑了样本量大小、地域局限性、标准误差、准确性是否进行过检验等各种因素后,有学者[10]认为CHN 法与其他骨龄测评方法比较是目前评价中国儿童青少年骨龄最准确的方法之一。
2.3.2 骨龄正常值范围的影响
陆惠玲等[4]认为骨龄小于“年龄”的原因是因户籍管理不完善、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致“年龄”值不准确所致, 我们赞同这样的分析。但其成因除“年龄”因素外, 骨龄因素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所有骨龄测评方法得出的骨龄值如同身高和体重值一样, 其在一定范围内波动属正常现象。我国儿童骨发育成熟度存在区域性差异, 反映在骨发育速度上是既可能提前也可能延迟。骨龄小于“年龄”如为正常现象则应属于骨发育延迟范围。据CHN 法附带的检验样本各年龄组儿童生活年龄与骨龄第50 百分位值( P50) 之差统计显示,在有关骨发育延迟方面, 男性13~18 岁区间, 骨龄小于生活年龄的差值在0.02~0.48 岁间; 在女性13~17岁区间, 骨龄小于生活年龄的差值除哈尔滨为0.59 岁外, 其余分布在0.00~0.35 岁之间[2]。因此, 当骨龄小于“年龄”的差值在0.5 岁以内, 如果骨龄测评的可靠性和可比性符合CHN 法要求, 此时与骨龄值相近的“年龄”可信度最高, 此时本组资料中骨龄小于“年龄”的发生率在全部829 例鉴定例中所占比例虽大幅降至22.9%, 在年龄组比例降为25.6%, 但仍明显高于陆惠玲和王翠花等[4-5]资料中的发生率。
在统计学上医学检验正常值范围的确定绝大多数以P3 值为下限, 在此百分位上的骨龄值医学上仍认为在正常生长发育范围内。CHN 法各年龄组发育成熟度正常值范围显示: 将骨龄值较小的P3值与常规使用的P50 值比较, 男性在年龄为13~15 岁时其骨龄差值在1.27~1.44 岁之间, 女性在年龄为13 和14岁时骨龄差值分别为1.23 和1.42 岁, 此年龄段若骨龄小于“年龄”的差值在0.6~1.5 岁间, 则难以确定两者中何者更接近真实年龄。同样将P3 值与常规使用的P50 值比较, 当男性年龄为16~18 岁时骨龄差值在1.95~2.18 岁间, 女性15~17 岁时其差值在1.89~1.94岁之间, 此时骨龄与“年龄”差值如在0.6~2.0 岁间亦难以确认何者有误。由于P3 值通常被认为是医学正常参考值的下限, 其出现概率很低, 故骨龄小于“年龄”的差值在0.6~2.0 岁时尽管难以判断何者有误, 但可以肯定的是随骨龄与“年龄”的差值增大, “年龄”有误的可能性亦随之上升, 当骨龄与“年龄”差值在2.0岁以上, 在排除生长障碍疾患的情况下, 与骨龄值相近的“年龄”错误概率远大于骨龄错误的概率。
随骨龄值增大, P3 与P50 差值亦加大, 这意味着骨龄小于“年龄”的发生概率亦将随之升高。与此相对应, 由本组结果中( 表2) 男性骨龄小于“年龄”之骨龄段分布可以看出, 在16.7~18.0 岁骨龄段发生率最高,占男性骨龄小于“年龄”案例总数约为43%。但在女性却未能反映上述趋势, 在骨龄小于“年龄”组中骨龄在14.5 岁或以下者占41.7%, 其原因可能与本组资料骨龄值在14 岁左右的鉴定案例为性犯罪受害人和强迫乞讨受害女童居多有关, 亦可能与样本量较少有关, 有待进一步积累资料。
2.3.3 骨龄鉴定的质量保障
除鉴定人应通过中国人手腕骨发育标准CHN 法附录D 读片重复性检验方法( 补充件) 的要求外, 由于对骨骺、干骺及两者间的骺板( 骺线) 大小和形态等分级标志点的显示是构成骨龄测评的基础, 因此骨龄X 线片的影像质量高低、传统X 线胶片与CR/DR 等数字成像的区别、位置和角度的变化等对骨骺等级的判定有极大影响, 否则极有可能高估骨骺等级进而导致骨龄值偏高。我们对每一鉴定案例均拍摄2 张不同曝光组合正位片及2 张手掌分别倾斜30°和45°斜位片[3], 除可以保证获得高质量的影像之外, 更可以多位置和多角度观察骨骺及干骺的情况[3], 因而得以更准确地评定骨骺等级, 提高了骨龄测评的准确性。
2.3.4 现有骨龄测评方法的局限性
在刑事责任年龄16 岁附近及以上时, 由于手腕部骨发育已日趋成熟, 可用于分级的骨骺数目及等级标志数已明显减少, 与“年龄”仍能以0.1 岁间隔上升不同, CHN 骨龄值不再以0.1 岁间隔, 其跨度增大。由结果中表2 和表3 可见, 男性骨龄在15.7~18.0 岁占72%( 209/290) 、女性在15.7~17.0 岁45%(6/13), 大量鉴定案例位于骨龄值跨度较大的骨龄段, 加上现有各种测评方法所得骨龄值的0.1 岁间隔均是通过数学统计和处理方法所得, 并不是真实的年龄间隔, 这些同样造成骨龄小于“年龄”的出现和发生率的上升。2.3.5 生长发育疾患对骨龄的影响就医学角度而言, 被鉴定人如存在营养缺乏、先天性或生长发育方面疾患亦可导致骨龄落后于实际年龄。因此在理论上, 当骨龄鉴定结论小于“年龄”差值大于不同骨龄段P3 与P50 差值或大于2.0 岁、而骨龄值又在刑事责任年龄段附近, 均应排除各种病理因素所致可能。但在现阶段因办案时限、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条件限制,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和专业的医学检查和诊断尚不可能。
2.4 建议
司法鉴定中骨龄小于自报“年龄”的现象并不少见, 如上所述其成因复杂, 可能受多个因素影响。应转变犯罪嫌疑人必定为逃避或减轻处罚而报低年龄、骨龄小于“年龄”时必定是骨龄鉴定有误的观念。
鉴定中遇到骨骺等级难以确定的情况不可避免,不宜一味或轻易地向“户籍”等现有其他“年龄”资料靠拢。对骨龄值既小于户籍年龄, 又小于自报或其家人所报年龄者, 鉴定机构和鉴定者应予特别重视。可考虑采取多人双盲法阅片验证结果, 必要时与使用其他骨龄测评方法的结果进行对比印证, 以除外技术因素所造成的骨龄值偏差, 同时也应注意排除生长发育疾患对骨龄值的影响。
虽然骨龄鉴定作为一种科学的鉴定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们也仍建议在案发后当“年龄”无法确定而可能影响结案时, 应尽早行骨龄司法鉴定以备不时之需, 但骨龄鉴定不宜取代必要的调查和取证。在综合评估所有调查结论后, 骨龄鉴定结论可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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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 2007- 09- 24)
( 本文编辑: 夏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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